会计核算中心
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二.医疗集团实行授权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做到坚持原则、廉洁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医疗集团实行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各成员单位资产所有权和核算主体保持不变,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及会计核算职能移交医疗集团。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办公、分户建账,统一会计人员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审核监督。合理利用会计资源,切实提高财务效率。及时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四.建立医疗集团总会计师制度。医疗集团总会计师指导管理成员单位经济活动,拟订集团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医疗集团成员单位重大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并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规范各类财务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经济业务管理流程。
五.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及考核,组织安排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六.严格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爱岗敬业,做好财务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各成员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二.依法进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每季度对成员单位收支情况、业务工作量、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形成报告报卫生健康委。
四.认真审核、记录、计算和报告各成员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记载应及时、清晰、准确,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六.按时出具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各成员单位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七.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和保管各种会计资料,做好各成员单位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八.组织集团内财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九.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限
1.乡镇卫生院(新中心)单笔费用支出3000元以下、中心卫生院(老中心)单笔费用支出5000元以下,及在职人员的正常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水电费、邮电费、个人所得税、银行手续费由医疗集团理事长授权成员单位法人审批。
2.乡镇卫生院(新中心)单笔费用支出3000元至20000元、中心卫生院(老中心)单笔费用支出5000元至30000元,由医疗集团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审批。
3.乡镇卫生院(新中心)单笔费用支出2万元至10万元,中心卫生院(老中心)单笔费用支出3万元至20万元,报医疗集团理事会讨论,由理事长审批。
各成员单位:年度预算;预算外开支、追加和调整预算项目;乡镇卫生院单笔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上,中心卫生院单笔费用支出2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筹资、担保、捐赠;大额资产处置;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三重一大”事项,报集团党委讨论,由理事长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日常费用支出审批
审批流程:经办人申请(附所需资料) ——科室负责人证明(监察人员参与的事项,监察人员同时证明)——财务负责人审核——成员单位领导审核——结报员报会计核算中心初审、复审——集团总会计师审核——集团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授权审批——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支付。
2.公共卫生经费审批
审批流程:预防保健科负责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成员单位领导审核——结报员报会计核算中心初审、复审——集团总会计师审核——集团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授权审批——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支付。
(三) 审批要求
1.各成员单位一切收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审批人应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原始单据通常是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必须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必须具备单位名称、日期、填制人、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必须加盖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除允许现金支付范围,其他大于 1000 元的支出须以转账方式付款,如因特殊情况超额使用现金时,必须写清原因,经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后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3.经办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万元以上设备、办公用品、信息软件、服务类采购:科室申请书、会议记录、卫健委审批表(10万元以上)、采购记录单或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入库单、验收报告。
(2)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科室申请书、会议记录、卫健委审批表(10万元以上)、采购记录单或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报告; 由代建中心代建的基建工程提供代建中心审批表、合同、发票、验收报告。
(3)零星物资采购:科室申请书、询价记录单、发票、入库单。
(4)公务出差:事前同意出差的审批单、通知、发票。
(5)三公经费:公务接待时应附来电来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发票;公车使用时应附公车派出审批单、发票,公务租车时加附申请书、报备记录、询价记录单、合同;公务出国或出国进修时应附申请书、审批单、发票。
(四)审批责任
1.医疗集团财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未签批、签批不全或越权签批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违反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报销一律予以退回。
2.各成员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人员、总会计师等对经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授权人行使审批权并直接对授权人负责。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健全管理机构
各成员单位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做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明确管理职能
(一)建立健全三帐一卡制度。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总帐和一级明细分类帐,进行金额核算;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使用科室负责建卡(台帐),进行数量管理。
(二)财产管理部门职责。设备科主要负责医疗设备的申购、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科学论证、内部调剂、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及办理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设备仪器技术档案和运转日志,对大型贵重设备、仪器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
信息科主要负责信息设备的申购、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安装、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清查盘点,对报损、报废资产应严格遵循审批手续,并负责医院所有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完好。
总务科主要负责除医疗设备、信息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保管、办理出入库手续、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清查盘点、对报废资产核实后提出申请,定期与财务人员核对,做到帐帐、帐实、帐卡相符。
(三)使用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保养、登记帐卡、清理盘点工作,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遇有丢失、报废或因故障需修理的情况及时向财产管理部门反映。各部门财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定期清点实物,帐(卡)实相符。
(四)核算部门职责。财务科作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并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协助各科室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转移管理
各部门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调配时,须到财产管理部门做转移登记,财产管理部门应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核算部门,以便财务人员进行记帐处理。
四.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
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需报市卫健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由市卫健委按公平、公开竞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公开拍租、出借的公告除在相关媒体发布外还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政府指定网站上公开至少7个工作日,在拍租、出借合同签订日之后2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拍租、出借结果。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
各成员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包括调拨、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应遵循先审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各成员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市级以上政府规定需强制报废(淘汰)以及城市规划需拆除的固定资产,不受价值限制,由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手续,报卫健委审批后处置,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各成员单位经市卫健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报市政府审批。
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六.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一)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实施,使用科室共同清理,财务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清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到使用部门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流程报批。需追究责任者,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设备科按年度盘点结果提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会同财务人员核查后,报上级部门审批,会计核算中心依据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进行账务处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
成员单位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器、水暖安装路线等有关材料,应归档保存。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等参照《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执行。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医疗集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疗集团内审机构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集团内业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等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理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计核算中心内设专职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审计,服从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进行专项审计和交叉审计等工作。
四.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重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成员单位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成员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成员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五)国家财经纪律、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理事会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理事长汇报,各成员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30天内将整改情况报理事会。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理事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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